盗窃行为特征的认定(9)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1?蔽夜?刑法的立法规定
中国刑法典对于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附加性使用暴力的,在立法上规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具体而言,中国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应当注意,对于此类行为,一般要求先行盗窃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但是这一要求并非绝对的,如果实施的先行盗窃行为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构成抢劫罪。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第89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2?蓖夤?刑法的立法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彼此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法国方式
法国刑法典对于实施盗窃罪之后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行为以五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不同的惩罚结果,但是根据对他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不同而处以不同的具体刑罚,例如第311-5条第2款规定:“盗窃之前、同时或者之后,对他人实施暴力,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超过8天的,处10年监禁并处100万法郎罚金。”同时,第311-11条规定:“盗窃之后,为便于逃逸或保护正犯或共犯免受追究而使用暴力,视同第311-4条、第311-5条、第331-6条、第311-7条、第311-9条及第311-10条所指意义上的犯罪后使用暴力。”参见罗结珍译、高铭暄校:《法国刑法典》,第103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2)德国方式
德国刑法典第20章“抢劫及敲诈勒索犯罪”第252条(窃后抢劫)规定:“盗窃时当场被人发现,为占有所窃之物,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危害身体、生命相胁迫的,以抢劫罪论处。”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5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3)日本方式
日本刑法典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抢劫罪论处。”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7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北冉闲匝芯?
对中国刑法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有关于此的规定加以比较性分析可以发现,两者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具体而言,两者的异同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的定性完全相同
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中国和德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抢劫”论,日本刑法以“强盗”论,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而对于法国刑法而言,尽管从条文直观上看,似乎对于犯罪人仍然是以盗窃罪论,只是法定刑略有加重,但是实质却并不一定即是如此。因为,根据法国刑法典的翻译者在该国刑法典“盗窃罪”一章的标准中所注释的那样:“本罪名法文原词‘VOL’有盗窃、偷窃、抢劫之意”。参见罗结诊译、高铭暄校:《法国刑法典》,第103页之页下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因此,对于此一行为的司法定性极有可能仍然是以抢劫罪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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