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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邵某重婚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1、被告人陈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被告人邵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韦某以原判对被告人邵某量刑畸轻,邵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被告人陈越以未与邵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为由,被告人邵某以无证据证明自己明知陈越已有配偶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越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诉人邵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处罚。陈越的辩护人关于认定陈越犯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以及陈越否认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邵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邵某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邵某无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鉴于邵某犯罪情节较轻,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当庭向当事人道歉,自愿补偿韦某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邵某免予刑事处罚于法有据。上诉人韦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加重邵某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韦某要求判令邵某赔偿其因调查两被告人犯罪事实而支付的律师费、业务费、翻译费、交通费、餐费及为此减少的收人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因上述损失与邵某的犯罪行为无直接必然联系,依法不应由邵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上诉人韦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判依法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A+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9月3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韦某、陈越、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

  三、裁判理由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仅严重破坏我国的一夫一妻制,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有配偶人的家庭婚姻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1、有配偶的人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2、无配偶的人重婚,即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但事实上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一般来讲,事实婚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与性生活;第二,对外两人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等。就本案而言,陈越与韦某结婚后,又与邵某于2001年2月至4月上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3月,陈越、邵某还举办结婚仪式,并向他人分发喜糖。在居住区,陈越对保安人员介绍邵某是自己的妻子,而韦某出示的结婚证是假的。在民警面前,陈越仅承认邵某是妻子。邵某明知陈越己有配偶,而与陈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被告人陈越与邵某之间,以夫妻相称,过正常夫妻家庭生活与性生活;对外两人则以夫妻身份出现,致使不知内情的人以为两人确系夫妻关系。对陈越而言,有配偶而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就邵某而言,明知陈越有配偶,而与陈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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