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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能否构成受贿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被告人陈晓,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总经理(副厅级)。被告人徐德臣,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副厅级)。

  1992年4月6日,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能源化工处(以下简称能化处)处长兼庐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李剑峰向被告人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要求给予“倾斜政策”,对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4月10日,陈晓在这份报告上批示:“要调动积极性”,“研究试行一个可行办法后,在全公司推开”。随后他与被告人徐德臣一起,在不通知本公司另外两名副总经理的情况下,召集李剑峰和公司财务处长开会,研究并同意了李提出的建议。会后,陈晓亲自起草,会同徐德臣签发了《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即中电皖物办字(92)049号文件,该文规定李剑峰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为120万元,“超过部分实行三七分成”。陈晓和徐德臣决定此文件只发至财务处、能化处执行。在此之前,按照该公司原定的经济责任制奖惩办法,超基数部分按3%提奖,超计划利润部分按5%提奖。李剑峰享受大幅度提高分成比例的“倾斜政策”后,当年即获得提成款21万余元。

  1993年初,陈晓又主持制定了(92)103号文件,在全公司都实行了三七分成的承包方案。同年4月13日,他在审核(93)019号《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时,亲笔将李剑峰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由原来的140万元改定为120万元,客观上又使李多拿超额利润提成。李在1993年获得提成款160余万元,由其个人支配。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晓还以本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和1993年5月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获得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所在的部门经营,使其获取巨额利润。在李剑峰与公司财务处之间因资金流通、使用发生矛盾时,陈晓和徐德臣都出面为之协调疏通。李剑峰为感谢陈晓、徐德臣对他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到二人各自的办公室,分别送给陈晓人民币3万元,送给徐德臣人民币1万元。同年下半年,陈晓与其妻李延琴说想在珠海买套住房,李剑峰即表示购房款由他来出。1994年春节前,李剑峰又到徐德臣家送了3万元人民币;到陈晓办公室送其20万元人民币。春节后又到陈晓家送了10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至此,徐德臣共计收受李剑峰人民币4万元,并将此款以个人名义先后存入银行。陈晓共计收受李剑峰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1994年3月,陈晓用此款以其妻李延琴名义在珠海市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人民币51.7822万元。李剑峰于1997年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查处后,陈晓与徐德臣商量串供。陈晓还到外地找人打假借条,企图掩盖购买私房款的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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