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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并散布虚伪情况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构成犯罪(4)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严格区分正常的舆论监督、合法投诉与故意损害他人商品名誉的界限。前者一般指新闻单位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或批评一些商誉不好的经营者,或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某种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其与故意损害他人商品名誉具有本质的不同:一是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根据其调查、了解或实际的经验体会,通过正常的、公开的渠道反映某种商品客观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此种方式引起经营者的重视,以利改进,同时也警示其他消费者注意该商品可能产生的瑕疵,以免受伤害,并不具有损害商品名誉的故意。二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和合法投诉不具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其一般依据权威部门的科学检验或鉴定结论,或消费者的自身切实感受,且一般消费者也只针对其购买的特定的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一般不具有无中生有或故意夸大事实并直接贬低、损害某一种类商品质量的行为,这是其与损害商品名誉的主要区别。本案中,陈恩等三被告人组织、实施砸毁空调,又捏造散布双菱空调质量低劣事实,故意损害双菱空调的商品声誉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合法投诉。

  (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商品声誉,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商品声誉是一种无形财产,从经济角度看,商品声誉的价值就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尽管其价值的大小是通过权利主体的收益水平来体现的,但由于对商品声誉损害的难以计算性和损害影响的长期性,“重大损失”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中的“重大损失”,主要指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导致的能够估量和测量的物质性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比如因诋毁行为造成客户退货的损失,经销商终止、变更销售合同并退回空调的损失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从行为的手段、动机、影响、次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如行为人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他人商誉,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受过行政处罚仍实施上述行为;损害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致他人经营陷于困境。在具体认定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既不能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无因果关系的损失计算在内,也不能将与商品声誉无关的损失计算在内。“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之间属于选择性关系,两者只要符合其一,即可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重大的,成立损害商品声誉罪;尚未达到损失重大的标准,但损害商品声誉行为造成生产者信用程度降低、商品声誉下降、产品大量积压等,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亦成立损害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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