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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中的(4)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也包括该条规定中未列述的两类财物,即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和非国有单位的“本单位财物”,这两类财物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石镜寰非法占有的“讲义费”是基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使用的,其性质是学生私人财产,但由学校依特定用途管理、使用。由于该笔财物实际损失后果由学校承担,故可认定为北京市第五中学的“本单位财物”。被告人石镜寰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为学生购买讲义等职务活动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其行为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一、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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