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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2)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应当指出,如果不是行为人以某种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拿走其财物的,则因为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所以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而只可能构成盗窃罪。例如,某日夜里某甲在饭店就餐时,见邻桌有一个男青年醉倒在桌上,神志不清。某甲看到醉酒青年戴着手表,即起歹念,对饭店服务员谎称醉酒青年是自己的邻居,要扶送他回家,服务员同意。某甲即将这个不省人事的醉酒青年扶出饭店,走了几十米后将他靠墙倚在暗处的人行道边上,环顾四周无人注意,就取下其手表,掏走其饯包,随即逃走。对本案有的认为是抢劫罪,有的认为是盗窃罪。笔者认为应当属盗窃性质,因为被害人并不是某甲灌醉的,某甲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而只是利用了被害人自行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秘密窃取了其财物。类似地,如果被害人因自身的或其他原因而虽有知觉却无力反抗(如醉酒、患病等),行为人利用这种条件当着被害人的面而夺走、拿走其财物的也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而只可能构成抢夺罪。

  在以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实施的抢劫犯罪中,近年来采用麻醉手段的犯罪较为突出,而且发生了一些大案、连续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公私财物和公民人身权利。从司法实践看,这种犯罪以推销员、采购员、身带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单身旅客为主要犯罪对象,以旅馆、餐厅、饭店、招待所为主要作案场所,犯罪容易得逞,罪犯易于逃脱。例如,甲乙丙三名罪犯相互勾结,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横跨9省27个县市以药物麻醉致人昏迷的手段实施抢劫,共计作案29次,受害者34人,抢劫财物2.4万余元,受害者有的昏迷三、四天,经全力抢救才脱险。本案破案后,人民法院于1983年12月判处抢劫主犯甲乙2人死刑,判处同案犯丙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使这些抢劫犯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以麻醉手段的抢劫犯罪的及时查处和有力打击,同时还要注意研究这种犯罪的条件和特点,作好防范工作。

  对以酒灌醉被害人,趁其醉酒昏睡之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醉酒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危害人的健康,因而不能认为灌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灌醉只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其后趁人昏睡时拿走其钱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参见《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第78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灌醉同麻醉一样都是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这不但表现在醉酒会在某种程度上危害人身健康,更主要的是,灌醉及造成被害人昏睡的情况,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的非法强制,这种非法强制排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有效保护能力,正是由于这种非法的身体强制,才决定了灌醉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同时,行为人正是以灌醉这种强制他人人身的行为作为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的,行为人正是利用了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昏睡的不知反抗的状况才拿走其财物的。因而对把被害人灌醉、乘其昏睡取其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实施的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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