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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但仅致人轻伤的应以(2)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二、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当出现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遂,仅致人轻伤,且抢劫财物数额较小或者不具备抢劫罪法定的八种特定加重处罚情形时的特殊案件,是否还适用《批复》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则值得推敲。笔者认为,由于此种特殊情形不在《批复》解释之列,故不应简单机械套用《批复》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三、本案被告人朱某、房甲、房乙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且实施了杀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杀人未遂,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实施的杀人和劫取财物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并指向同一个犯罪目的,故成立牵连犯 。就本案抢劫情节看,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轻伤而非死亡或重伤,抢劫数额按照案发地确定的标准不属巨大,故只能认定为一般性质的抢劫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又牵连抢劫犯罪,故不应当适用减轻处罚。那么,按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一般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罚,更为准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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