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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国荣玩忽职守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被告人:包国荣,男,45岁,原系黑龙江省漠河县依林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1987年7月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包国荣犯玩忽职守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包国荣于1987年5月6日阿木尔林业局和西林吉林业局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代班工作。7日晚9时50分左右,包国荣对值班调度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国荣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1时许,包国荣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场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国荣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妻子、儿子等人到林场西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国荣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距林场2公里处的“38”大桥下避火。此时是8日凌晨1时15分左右,大火还未烧进林场。

  当日3时30分左右,包国荣在火头已烧过林场的情况下乘汽车回到林场。这时余火仍在燃烧,尚有8栋家属住宅未被烧着。包国荣仍没有组织群众灭火抢救,却找人帮助搬自己家的东西,致使本应保住的5栋家属住宅被蔓延的余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由于包国荣逃离林场,放弃领导,使依林林场在这场大火中,烧死3人,经济损失2121300余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4月21日关于《春季护林防火命令》规定:“从即日起各地负责护林防火的领导干部,要立即上岗,部署和指挥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情,“当地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扑救火灾,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但是,被告人包国荣在防火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接到火情报警后,不顾群众安危,乘车逃走;在返回林场后,又不组织群众扑火抢救,致使依林林场及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此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包国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据此,该院于1988年6月16日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包国荣有期徒刑三年。

  包国荣不服一审判决,以“值班期间离岗回家是超负荷工作后的正常休息,没有违背《春季护林防火命令》;一审认定我在山火来时逃跑和没有积极组织群众扑救抢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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