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荣玩忽职守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包国荣在毗邻林场发生森林大火的情况下,竟擅离工作岗位回家;在森林大火来临时,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携妻带子临阵逃至安全地带;返回林场后,不仅不组织群众灭火,竟找人抢救自己家中财物,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省人民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的要求。因此,包国荣对依林林场在森林大火中遭受的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包国荣临阵脱逃,不积极组织职工扑火救险的事实,有林场职工多人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包国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8年8月26日裁定驳回包国荣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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