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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致人伤亡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二、被告人李亚平是否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廊坊市劳动人事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的通告》,虽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它是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在本辖区内具有一定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内应严格遵照执行。本案中,被告人李亚平从事气焊这一特种行业,理应遵守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有关政府机关做出禁止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的通告后,仍无视此规定继续使用这种乙炔发生器,且不加妥善保管,而是将盛有电石的桶摆放在人员来往较集中的街道边,留下隐患,终于造成受害人于正川、于正杰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属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对“严重后果”的界定。根据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只有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但什么情况才属于“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却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根据司法实践,“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者财产重大损失。而“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死亡的恶性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特大损失,如工厂爆炸,煤矿爆炸,大批人员被杀伤等。本案中,造成受害人于正川死亡、于正杰重伤的后果,应属于“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关于本案运用法律的问题。本案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前而审判在该法施行之后,这就涉及到适用哪部刑法的问题。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加修改,新旧两法均认为此种行为为犯罪且法定刑期相同,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以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对本案被告人李亚平定罪判刑,并判令其赔偿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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