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对于侦查期间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简介」“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刑法在溯及力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旧”要求按嫌疑人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轻”则将行为时与行为后的不同法律规定相比较,择其轻者加以适用,体现了当代刑法发展的轻刑趋势和人文关怀。

  「关键词」从旧兼从轻 价值取向

  一、基本案情

  1999 年3月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耿某在驾车途中,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对面车相撞,造成对方人员一受重伤,一受轻伤,两车车损3万余元。事故鉴定耿某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耿某于1999年3月5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移送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耿某外逃,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后经公安工作,耿某于2001年10月16日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耿某不构成犯罪。因为耿某犯罪是在1999年3月4日,按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重伤一人以上,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3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耿某取保侯审期间外逃,此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对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按照新解释,本案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就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因此,耿某虽于2001年10月16日被抓获,但本着从轻原则,应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耿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耿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按照行为当时的司法解释,其所造成的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之所以诉讼迟延是由于耿某取保侯审期间外逃。所以,对于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耿某并不适用,仍应按从旧原则,以行为当时的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耿某若不外逃,按其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大家并无异议。但因其于取保侯审期间外逃,其间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若依新的司法解释,耿某就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

  笔者以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刑法在溯及力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旧”要求按嫌疑人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轻”则将行为时与行为后的不同法律规定相比较,择其轻者加以适用,体现了当代刑法发展的轻刑趋势和人文关怀。这一原则是符合法理与实际需要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