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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设控制区内房屋拆迁的有关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1:19

  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内房屋拆迁是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的另一拆迁类型。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备,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开发建设与保障私权关系上显得无所适从,难以兼顾,导致纠纷频发甚至矛盾激化。因此,以案说法,加强对建筑控制区内房屋拆迁问题的理论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案情概述

  2003年4月份,某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决定对新辉公路进行拓宽改造,发布了对新辉公路建设进行拆迁的通告,政府因临时建设而组建的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通告的规定发布了关于新辉公路改造拆迁的实施办法,并对被拆迁户送达了拆迁通知书。此次拆迁共涉及该县某镇10个村庄141户,房屋面积达35000平方米。其中44户对拆迁通告、办法、拆迁通知书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简称HM拆迁案)。诉讼期间,政府与被拆迁户达成了补偿协议,交付了补偿款物,批划了宅基地,提供了其它优惠条件,并对少数领取了补偿款而未自行拆迁的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44个被拆迁户对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具有诉权,但其房屋均位于省道两侧建筑控制线以内,属于违章建筑。因房屋补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故对其要求撤销通知、办法和拆迁通知书以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44个被拆迁户的诉讼请求。其中25个被拆迁户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路建设者需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公路建设,应当先行征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后进行建设。县政府在没有征地手续的情况下,给上诉人下发拆迁通知书,组织强制拆除,属程序违法,应确认违法。其中4户因其不能提供建房的合法手续,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上诉被驳回;另外21户的房屋因系有关部门批准后所建,县政府应参照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扣除已交付的补偿款物价格后在接到判决之日起30日内予以赔偿。依照二审判决,县政府应对胜诉的21个被拆迁户支付93万余元赔偿款。县政府不服该判决,已申请再审。

  需要说明的是,县政府对新辉公路的拓宽改造,实质上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规范治理,公路边沟以内的公路本身并非进行再建设,公路边沟也并非向外拓展,公路的宽度依旧保持1992年拓宽时的宽度。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房屋内的拆迁不应等同于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上的拆迁,土地征用不是控制区内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

  HM拆迁案发生在全省公路建设期间,但该案的拆迁属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房屋的拆迁,而非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上的拆迁。新辉公路建设早已完成,“公路用地”仅指公路两侧边沟及边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这些土地早在公路建设之前已征为国有,并未发生争议。“建筑控制区”系为保障公路畅通和出行安全而被依法划定的限制建筑的区域,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建筑以保障安全,且为日后的公路拓宽备用土地。至今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必要将其征为国有,改变土地性质。因为一则国家没有足够的公路建设资金将控制区内的土地征为国有;二则征为国有予以闲置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三则控制区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价值,如可以种植庄稼、树木等增加农民收入。当然,控制区内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不完全的,表现在其合法建筑的翻建、改建、扩建受限,且有被责令撤除的风险。因此,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房屋的拆迁,依据的是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路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而不同于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上拆迁的依据,该类拆迁依据的是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因而土地征用不是控制区内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二审法院以土地未征用为由确认拆迁程序违法属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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