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人事争议仲裁的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通过本案,我们也可以发现这样的问题,即人事行政领域法律、法规极少、很不健全,有待今后加强。在人事行政领域更多的是党的政策。政策能否作为人事行政及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本文暂不拟讨论。在本案中,既然《规定》并未规定政策可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那么仲裁裁决也就不能以仲裁为依据。
(二)有效保护
《规定》第1条规定:“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崐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这既是制定该《规定》的宗旨,也是人事争议所要达到的效果。在本案中,人事争议在表面上得到了解决,而实质上权利义务及责任并没有得到明确。申请人翟某的聘用干部手续未经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是申请人的责任还是被申请人的责任?如果是被申请人的责任,则申请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本案的仲裁裁决回避了这一必须作出回答的实质问题。这一问题的回避至少会导致以下问题:第一,人事争议并没有得到真正处理,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人事争议仲裁的效果并没有达到。第二,影响了公众对人事争议仲裁的信任,及人事争议仲裁的公正性。第三,对不办理鉴证手续这一违法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将诱使有关机关故意不办理鉴证手续。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事争议仲裁又有什么意义呢?
(三)裁决事项
人事争议的仲裁裁决犹如其他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一样,应当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法律上的结论。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请求有两项,即请求确认其干部身份、恢复其合法权益及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本案裁决只就第一项请求即确认其干部身份、恢复其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了裁决,对第二项请求即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并未作出裁决。尽管在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第二项请求也必然得不到满足,但既然申请人提出了这一请求就应当有裁决。
最后,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推行,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将日益增多,人事争议仲裁法制也将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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