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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修建违章建筑被行政机关拆除出租人(3)
www.110.com 2010-07-24 11:21

  此外,本案中王某虽未能基于租赁合同而得到折价补偿,但在房屋被依法拆除后,作为前高米店村委会主任及村书记均以证明人身分为村委会设定了按拆迁情况的赔偿义务,王某能否据此而得要求村委会赔偿或补偿的请求权?首先村书记作为一级党的领导与村委会主任在职权上是有明确分工的,在进行村务管理上应做到党政分开。其次根据法学原理和司法实践,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群众性基层组织兼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村民委员会,其村委会主任的地位相当于法定代表人。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及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特殊身份,我国《民法通则》对其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如果合同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与之订立合同,合同就属无效;如果不知道超越权限,合同就应有效,即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而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本案中,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下发通知,在对王某新建的房屋强制拆除后,村委会主任仅写下以“村里同意按最低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望大队领导协商解决”为内容的《说明》,且该《说明》未加盖村委会公章,显然系超越权限行为,这一点王某从《说明》的字里行间是不难看出的,故该《说明》应认定无效。

  一、二审法院因王某以该《说明》确定的数额为依据要求前高米店村委会给予赔偿,违反民事法律上的公平原则,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由于经济建设迅猛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征用已成为触动广大人民群众每一根神经的重大议题。因此作为审判机关,运用法律知识对上述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加以提示十分必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我国《宪法修正案(四)》第13条新增如下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违法建筑物,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法建筑物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先天违法性”。故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补偿原则。此案中,王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被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确认为违章建筑而予以拆除,对此国家不应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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