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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判决一则:撤销判决的执行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编者按语」台湾最高行政法院的这一则判决大致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撤销判决与被撤销的行政处理的效力关系?

  2.撤销判决的效力如何实现的问题?

  3.涉及私权争议的行政争讼应如何设计以彻底解决纠纷?

  最高行政法院有关「撤销原处分之判决系属于形成判决,行政处分经判决撤销确定后,溯及失其效力,原不生强制执行问题」行政判决一则

  裁判字号:94年裁字第317号

  案由摘要: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民国 94 年 02 月 25 日

  资料来源:最高行政法院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 第 304、305 条 (87.10.28)

  要  旨:按「撤销判决确定者,关系机关应即为实现判决内容之必要处置。」为行政诉讼法第 304 条所明定,并无如同法第 305 条第 1 项所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强制执行之规定。盖撤销原处分之判决系属形成判决,行政处分经判决撤销确定后,溯及失其效力,原不生强制执行问题。本件抗告人据以声请强制执行之本院 91 年度判字第 2318 号判决,由其主文载明「原判决废弃。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可知仅系将相对人原处分撤销,并未命相对人对抗告人为一定之给付,为一撤销判决,已使原违法登记处分溯及失其效力,本无庸向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 第 304、305 条 (87.10.28)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抗 告 人 赵水江

  上列抗告人因与相对人彰化县鹿港地政事务所间强制执行事件,对于中华民国 92 年10 月 23 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执字第 3 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驳回。

  抗告诉讼费用由抗告人负担。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于原审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因违背法律规定所为土地登记案件,业经本院以 91 年度判字第 2318 号判决:「原判决废弃、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并确定在案,抗告人凭该判决请求相对人为回复原状之登记及国家赔偿,讵相对人竟拒不依该判决意旨执行,爰依行政诉讼法第 214 条、215 条及 305条规定声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相对人就坐落彰化县鹿港镇鹿雅段第 1201、1204 地号土地为回复原状之登记。

  二、原裁定驳回抗告人在原审之声请,其理由略以:(一)按向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强制执行,须提出执行名义,依行政诉讼法第 305 条第 1 项、第 4 项规定,得为执行名义者不外:命为一定给付之确定判决,依本法成立之和解,依本法所为之裁定得为强制执行者,依本法所为科处罚锾之裁定等是。至撤销判决确定者,依同法第 304 条规定,关系机关应即为实现判决内容之必要处置,原不生强制执行问题。故关于行政法院为撤销判决后,行政机关如何依判决之意旨为处理或处分,仍应由该机关行之,如原处分机关不依判决意旨为适当处分,或为实现判决内容之必要处置时,人民祇得申请主管机关及其监督机关催促办理,不得请求行政法院执行,改制前行政法院 50 年裁字第 26 号着有判例。另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强制执行之声请,如查明其声请不合法,又无从命补正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其强制执行之声请,此观行政诉讼法第 306 条第 2 项准用强制执法第 30 条之 1,再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249 条第 1 项第 6 款规定自明。(二)经查,最高行政法院民国 91 年 12 月 19 日 91 年度判字第 2318 号判决,系属撤销判决,并非命相对人为一定给付之给付判决,依前项规定及说明,抗告人自不得以之为执行名义声请高等行政法院强制执行,是抗告人之本件声请,于法不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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