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放等71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临高县教育与科学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37号。
2、案由:不依法履行法定分配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关放、黄晓盈、刘莲红、刘志龙等71人。
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华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吉吉,该县法制办干部。
被告: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黄日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朝阳,该局党组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浪;审判员王东史;代理审判员汪永清。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0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我们是2000年7月从海南六所中师毕业至今仍得不到妥善安置的97级毕业生,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琼教中招(1997)6号《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及时妥善的安置。原告按规定陆续到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报到后,多次要求两被告按规定分配工作,但两被告以财政困难等为由,拒绝安排工作,拒绝履行应有的职责。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安排原告的工作。
被告辩称:1、省教育厅(1997)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是一份全省中招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该文里一字没有提及中师普通班的毕业生安排工作问题。原告把具有指导招生工作的文件当作就业分配的政策依据来要求及时妥善安置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2、2000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00)85号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对1999年之前招收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由生源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二是满编或超编的市(县)通过整顿清退富余人员,如有空缺则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毕业生。我们从2000年开始,已通过改革方式招收了几批毕业生,原告说我们拒绝安排工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不现实的。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37号。
2、案由:不依法履行法定分配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关放、黄晓盈、刘莲红、刘志龙等71人。
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华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吉吉,该县法制办干部。
被告: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黄日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朝阳,该局党组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浪;审判员王东史;代理审判员汪永清。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0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我们是2000年7月从海南六所中师毕业至今仍得不到妥善安置的97级毕业生,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琼教中招(1997)6号《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及时妥善的安置。原告按规定陆续到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报到后,多次要求两被告按规定分配工作,但两被告以财政困难等为由,拒绝安排工作,拒绝履行应有的职责。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安排原告的工作。
被告辩称:1、省教育厅(1997)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是一份全省中招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该文里一字没有提及中师普通班的毕业生安排工作问题。原告把具有指导招生工作的文件当作就业分配的政策依据来要求及时妥善安置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2、2000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00)85号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对1999年之前招收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由生源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二是满编或超编的市(县)通过整顿清退富余人员,如有空缺则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毕业生。我们从2000年开始,已通过改革方式招收了几批毕业生,原告说我们拒绝安排工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不现实的。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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