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放等71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临高县教育与科学(4)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1)所谓的法定职责就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承担的能够引起法律责任和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本案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中招办代表县人民政府与考生签订《定向合同书》,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执行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招收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法定职责行为,关放等71人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所以被告对原告等人具有分配安置就业的义务,即具有分配安置就业的法定职责。
(2)2000年7月,原告分别从六所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持海南省教育厅出具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被告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报到,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分配工作的要求。但被告均以机构超编和财政困难为由,一直不予解决,也不给予答复。显然,被告的行为是不履行其具有相应的义务,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应当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法定分配职责的要求,一直不予解决,也不给予答复,其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据此,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限定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就业安置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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