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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登记纠纷看行政与民事交织案件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案情]

  周月英系周磊之祖母。1998年8月因周月英等人原住的房屋拆迁,安置给周月英与周磊本市室组房一套,承租人为周月英,由周月英与周磊共同居住。此后,周磊之母未经周月英同意,擅自与出租方在周月英的租赁契约添加了周磊为共同承租人。后周月英以租赁契约的遗失启事,补订了该组房承租人为周月英一人的租赁契约。1999年10月15日周月英申请买房,并提交了承租人为周月英的租赁契约等材料。2000年6月21日周磊也申请买该房,提交了承租人为周月英、周磊的租赁契约等材料。房管部门对周月英与周磊间的纠纷多次进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月英于2000年10月23日领取了锡房权证金城湾字第36000473号房屋所有权证。周磊因不服上述批准行为和发证行为,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已颁发给周月英的房屋所有权证。无锡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撇开案件本身的诉讼性质,倘若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视角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掩盖在表层的行政法律关系下面真正促动诉讼产生的其实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原告周磊与第三人周月英之间就房屋所有权的民事争议是纠纷产生的初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锡房权证金城湾字第36000473号房屋产权所有证,乍看是对该争议房屋的行政登记行为不服,但他与房产管理局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争议,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这 一民事权利,当事人的民事请求已经被包含并转化为一种行政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原初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将不可避免地贯穿这类行政诉讼的始终,而法院在坚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原初民事争议的涉及。所以,这样看似平常的一起行诉讼实际上纠结着行政和民事这两大法律关系,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明暗交织在一起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不仅如此,往往在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之还同时存在着针对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出现行政与民事平行诉讼的局面。高永善诉河南省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产生一个案件八份判决相矛盾、互为桎梏的情形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引起相当重视后,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致力于寻求解决行政民事平行诉讼的良方,主要有以下几观点和做法:

  一、将行政登记行为排除在行政司法救济范畴之外

  平行诉讼引发了相关学者的反思,产生了对行政登记行为的本质的质疑,认为“登记行为虽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行为,但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质的不同,不应等同视之。其实质并非是一种行政授益行为,而是一种政认可和证明行为。对证明行为一般不予诉追”。从而否定此类行为的行政可诉性。还有观点从将行政登记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引发民事和行政行诉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出发,建议应将行政登记行为排除出行政司法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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