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试析上访答复意见的可诉性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B镇镇政府。

    1988年,原告王某从原籍迁入A村,安家落户,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原告迁入后,A村按全村人均占地面积给原告分配了粮田及自留用,同时原告亦按规定向A村交纳了各种税费,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2001年春季,因需要,A村的土地被征用,A村村委研究用土地补偿金为村民供应粮油,研究的结果是不同意向原告供应粮油,并以书面通知自勺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不服,到A村所在地的B镇镇政府上访,要求解决问题,镇政府以信访答复意见书的名义,对A村村委的决定予以确认,并建议原告如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可诉诸于法律。其后,原告王某以B镇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起诉后,应否受理,法院内部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出具的上访意见答复书,不属行政行为,因为原告与村委之间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关系,其解决的是自治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被告根本无权做出任何给付或不给付的决定。被告做出的上访意见答复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刁;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根本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1条中所确定的受案范围。此外,作为信访意见答复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书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信访人反映问题,凡属控告、检举、申诉、请求解决问题,应先向当地管辖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不服上述单位处理的,可向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关于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制度具体办法》第五部分规定:“上访人持下一级机关或单位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到上一级机关或主管单位上访,上一级机关或主管单位应认真审议<上访答复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第七部分:”属于县及县以下机关或单位管辖处理的问题,上访人不服的,市地机关或单位的复议为终结。“因此,信访程序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监督复查程序,不同于行政行为的程序,它有自己一套独特的处理方式,即通过上级机关或主管单位复议,而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