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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上访答复意见的可诉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对该上访答复意见的起诉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可以受理:理由是尽管该行为是以上访答复意见的形式出现,但其明确表示支持村委做出的不同意向原告供应粮油的决定,事实上已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属行政裁定的一种,应该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及《行诉法解释》第1条中所确定的受案范围。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实质上是信访答复意见的法律性质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两个步骤:

    (一)B镇镇政府做出信访答复意见的行为是否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行为是否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从外延与内涵两个方面去把握。对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尽管众说纷纭,但大多认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法律意义,是指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效果,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够对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既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是有利的(如行政给付),也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是不利的(如行政处罚)。其具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性、裁量性、强制性等特点。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必须具备上述特点外,还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能够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我们再来看本案,首先,被告作为一级政府毫无疑问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再看其所实施的行为的内容,尽管原告是以上访的方式去要求解决问题,而被告也是以接待上访人的方式出具了上访答复意见,但在答复意见中镇政府明确表示支持村委做出的不同意向原告供应粮油的决定,而村委做出的决定毫无疑问的对原告的切身利益(具体讲是财产权)造成了影响。毋庸置疑,镇政府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也将产生实际影响。可以说,该行为的内涵完全符合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从外延上讲,《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也并未将上访答复意见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因此,镇政府所做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中的上访答复意。见是否应当受理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解决的是该行为的种类属性。上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确定了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其究竟属于哪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抑或是其他?笔者认为,该行为并非如上述争议意见中第二种观点所主张的是一种行政裁决,也不是其他的行政行为,而应是一种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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