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承担赔偿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至于为什么要追究西城工商分局的赔偿责任,拿泰来的律师认为,飞云公司被非法注销后,因飞云主体资格的灭失,拿泰来公司连基本诉权都没有了,导致追债无门。如果说飞云公司确有恶意逃债的行为,那么恰恰就是西城工商分局的违法行政,给飞云的逃债开了放行的绿灯,使拿泰来公司遭受了损失。如此,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西城工商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原告方接受,但是被告方不同意。
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此案的关键是看被告的违法行政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否因果关系。此案将在3个月之内审结。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承担赔偿责任
杨小军
本案中,我认为工商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工商机关的注销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这是前提,已无法律上的争议。本案剩下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两个:一是因果关系,二是赔偿责任的份额。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还是相当条件因果关系,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因素作用下,发生了损害的后果。在本案中,50万元的债务不是工商机关行为形成的,但工商机关的注销行为在法律上阻挡了原告实现债权的可能,使得50万元的债权成为了客观存在的损失-一个不可挽回的损失。既然现在争议的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债权债务问题,那么应当说,在原告损害问题上,工商机关的行为确实起着重要的条件作用,符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注销行为,该债务人在法律上就不会消灭,债务就仍然是债务,没有成为损害后果;而注销行为消灭了债务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上无法追讨,这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所有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当然要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要承担不真实和不合法申请的法律责任。但是,强调申请人的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许可机关的审查、核实责任。行政许可的核发和注销等,毕竟最终对外发生效力的不是“民”的申请行为而是“官”的实施许可行为。“民”不可能对“官”的许可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官”才能够和应该对自己的许可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工商机关必须对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实施行为,包括核发许可、变更许可、注销许可,等等。这就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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