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被告人吕薛文掌握并修改了广州主机的密码,致使网管员也不能进入主机系统进行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吕薛文将自己修改的密码告诉网管员,使网管员能够继续操作主机。这一行为只是减轻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本质,更不是为网管员提供帮助。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吕薛文及其辩护人关于修改密码是经网管员同意的,进入信息系统是为了学习,且没有破坏该信息系统,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9日判决:
一、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缴获被告人吕薛文作案用的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薛文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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