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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井中的野猪属于谁
www.110.com 2010-10-10 12:54

  案情

  一只山林中野猪深夜寻觅食物掉进柴某家的枯井中。仇某发现后告诉柴某,柴某没有办法捞出野猪。此时来了许多人围观,柴某请大家帮忙捞出野猪。叶某拿着家中的大鱼叉叉住野猪,从枯井中捞出野猪。野猪属于谁?

  分歧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野猪是掉进柴某家的枯井中,野猪的所有权归柴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用鱼叉叉住野猪,有具体的捞取过程,野猪的所有权属于叶某。第三种意见认为,野猪属于柴某、仇某、叶某按份共有。

  评析

  野猪属于无主物。野猪跑到某处又可能跑到另一处,如果此时主张无主物的所有权采取属地原则,所有权就成为可以分割的权利,与物权法规定不相符合。野猪跑到柴某的家中,柴某并没有取得所有权。柴某对掉进自己家的野猪企图占有,野猪又是在柴某家中无法逃脱,柴某理应取得野猪共有权。仇某最先发现枯井中野猪,他没有独自占有野猪,而是将此事实告诉了枯井的主人。仇某在原始取得过程中没有表示放弃权利。仇某在占有野猪的过程中作用明显,他也取得野猪共有权。叶某捞取野猪,他自己没有表示是为柴某做事,因此有原始取得的行为。叶某取得野猪共有权。按照物权法规定,野猪属于柴某、仇某、叶某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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