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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龙口粉丝加(2)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本案中粮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的篆体“龙”字有其特殊性。中粮公司的另一注册商标“LUNGKOW”的发音与中国城市地名“龙口”的发音相似,但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汉语拼音“longkou”有明显的区别。中粮公司的上述两项注册商标在其具有知名度的粉丝包装上长期使用,已经为消费者所接受。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法定权利,一经授权,即应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两被告在其粉丝包装上使用与中粮公司“龙”字、“LUNGKOW”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相似的“龙”字、“LUNGKUW”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判决一、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龙”字、“LUNGKOW”及双龙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三、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在有关报纸上刊登,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四、将被法院查封的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文字、图形的产品包装予以销毁。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以裁定准予撤诉。

  四、法官点评

  本案二审虽然以当事人撤诉结案,但案件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仍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本案作为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其复杂之处在于原告诉称被告以同一项行为侵犯其多项商标权,涉及到对多个商标进行对比确定侵权与否应采用的原则问题。并且,本案中被告还诉讼中采用了合理使用的侵权抗辩,这一问题引发的相关思考无疑会丰富我们的商标司法保护实践。

  一审法院采取整体对比的方法对双龙图案是否与中粮公司“双龙”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问题上做出的判断并无不当,但笔者认为在多个商标被侵权时商标对比的原则与方法及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界定问题上仍存在尚需商榷之处。

  (一)多个商标被侵权时商标对比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已为司法界所熟知,但在一案中涉及几个商标被侵权时应采取的判断标准,在司法界却存在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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