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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10.com 2010-07-24 13:14



  2、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3]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允许非商标权人在词汇的第一含义上作描述性使用,这种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上述规定对我国的商标司法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法官在商标侵权认定时应根据法律和商业道德来衡量行为人是否正当使用商标,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2)行为人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有正当的理由,没有违反商业实践的诚实信用原则。(3)仅限于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地作叙述性使用。

  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商业性使用有以下几种:

  (1)对一些人名商标或地名商标的使用。地名商标即将地理名称直接登记注册为商标。由于大多数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法律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商标,法律保护性相对较弱。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应预见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应当有过高的期望值,即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当使用人使用地名商标时仅意在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则该行为不应被禁止。此外,行为人对姓名享有民事权利或对该人名商标仅作说明性引用时,不应将对人名商标的该种使用行为视为商标侵权。

  (2)对他人商标的叙述性使用。2002年公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为了说明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会使用他人商标,这一情况下,如果商家显而易见是作叙述性、说明性使用,如在此商标前注明“主要成分”、“功能”等说明性词语,则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在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但使用者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一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3、本案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

  本案中篆体“龙”商标、“LUNGKOW ”商标均是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篆体“龙口粉丝”与“LUNGKU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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