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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龙口粉丝加(5)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对“龙”字使用属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一方面,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对“龙”字的用意,在于与其他文字组合使用组成“龙口粉丝”的字样,用以标识产品原产地,并非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龙口”为地区名称,属于公共词汇,在地名意义上应列为公用范畴。篆体“龙”商标注册人虽然因注册而享有专用权,但篆体“龙”亦属公共词汇,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不能排除他人叙述性地使用该字。另一方面,本案中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篆体“龙口粉丝”,但并未对“龙”字作突出使用,对“龙”字在“龙口粉丝”中的使用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具体生产厂家,毕竟在烟台这一地理区域范围内使用“龙口粉丝”名称的厂家很多,消费者基本不会仅基于“龙口粉丝”四个字而混淆商品的具体来源。故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对“龙”的使用行为应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龙”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LUNGKUW ”不属合理使用。理由如下:本案中“LUNGKOW”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尚在有效期内。“LUNGKOW”发音与中国城市地名“龙口”的发音相似,但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汉语拼音“longkou”拼写方式有明显的区别。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主张“LUNGKOW  VERMICELLI”是龙口粉丝的英文名称,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LUNGKOW”是“龙口”的英文名称或为公众所知的公共词汇,也不能证明除其在产品上使用外还有其他公众也将“LUNGKOW”用作“龙口”的英文名称使用。况且,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本身就在同一产品包装上同时使用了“LUNGKOW”与“LUNGKUW” 两种拼写作为“龙口”的英文表述方式,因此认定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关于“LUNGKOW  VERMICELLI”是龙口粉丝的英文名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LUNGKUW”的使用不应视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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