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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4)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一、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赔偿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384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审计费、保全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0元,由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承担1.4万元,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承担35l0元(在执行本判决第二项时直接给付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合中林

  代理审判员:张辉

  书记员: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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