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专利法案例 >
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3)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评析」

    在这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两项专利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以下三个问题入手,查证分析,使这起案件得以正确处理。

    一、两项科技成果是邱石玉来大众厂之前就已完成试制和临床实验,并把试制样品带到大众厂的,还是来大众厂以后与他人共同研制成功的?查清这一事实,是明确两项专利权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以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

    大众厂前身原系哈尔滨市香坊蓬靠厂,主要产品系苫布及部分服装。邱石玉来该厂前曾在阿城市新华服装厂工作,本人并无医药专业方面的知识及从医经历,与后来主要研制发明人关伟、张金衡等亦无来往关系。两项科技成果,是在他到大众厂担任厂长后,为扭转该厂的亏损局面,才开始组织研制,并特聘请中医师关伟担任该厂副厂长,在老中医张金衡等人的帮助下,共同研制完成的。同时,该两项科技成果的研制,利用了本单位的设施、场所、人力和资金。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的规定,应确定为职务发明。邱石玉作为当时的蓬靠厂厂长,以其名义提出任务并组织研制,发挥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职能作用,而不是主要研制、发明人的作用。因此,不能确认邱石玉是该两项科技成果的发明人,就更谈不上是其非职务发明。

    二、邱石玉与本单位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1984年10月,两项科技成果通过了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鉴定,并在技术鉴定证书中明确认定:研制单位是大众厂,授予参加研制的人员邱石玉等人科技成果证书。邱石玉利用自己担任厂长的职务之便,以自己为一方,与自己领导的工厂为另一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合同一方由邱本人签字,工厂一方无人签字,仅盖有一枚工厂公章。这实质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的规定,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三、黑龙江省专利管理处调解时曾认定该两项科技成果是邱石玉的非职务发明;国家专利局也已把两项科技成果专利权授予邱石玉,法院能否就此作为判定专属权归属的依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