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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国康柏电脑公(3)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原告专利经过了无效审理程序,对其专利创造性给子了肯定,因此原告专利的法律稳定性和效力是确定无疑的。这对于确定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有利。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时不进行实质审查,其是否真正具有专利性无法判断。在大多数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請求,法院只能中止诉讼,等待无效請求审理结果。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的比例是比较大的。而本案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无效审理程序而得以维持,这样就应当根据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必要技术特征包括:1.一组以上电池组及一组以上的扩充卡组的一电脑主体;2.电脑主体的后缘开设两座槽,其尺寸适应于电池组及扩充卡组,以供其容置;3.各該座槽內具有接点,其位置对应于电池组的接點,用以导通电路;4.另外,座槽內部固定一与主线相通的电路连接座,用于与扩充卡组延伸出的特定的线路的PC板的连接部相对接。根据无效审理情況,还可以确定現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区別在于現有技术中座槽之间是不可互換的,而专利技术方案中座槽是可互换的,而且正是这一区別特征使原告专利具有自由替换、互为备用的优越效果。而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为:1.该产品为笔记本电脑;2.该电脑机身左侧具有一双重托架和一PC卡座槽,前者可用于安装软盘驱动器或另一个电池組,后者可用于安裝大小与信用卡相似的32位或16位的PC卡选件;3.机身右侧有一电池架,用于安裝可充电的电池组。将原告专利技术与被告产品进行比较,从结构、位置和具体技术特征看,二者是不同的,原告专利的座槽在电脑后部,被告产品的座槽在电脑左右两侧。即使将被告电脑左側的兩個座槽视为电脑后缘的两个座槽,但被告產品也沒有同時具备接点和电路连接座的特征,特別是被告產品缺乏決定原告专利创造性的座槽可自由替换、互为借用的技术特征,故被告产品沒有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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