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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创造者在调离工作时,带走职(2)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1999年5月,章光存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石油院将该技术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于同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l999年12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1115751127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章光存。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章光存在调离海水所后的五个月时间完成的研究成果是属海水所还是属石油院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它直接决定着谁应是该项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利人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持有人即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发明创造属当事人调出前的原单位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该发明创造是当事人在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章光存的发明创造在调动工作后五个月就作出了,符合此时间条件的要求。二是实质条件,即该发明创造应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章光存在原单位即海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是从事从海水卤水中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可以说这些项目属海水所分配的任务。章光存调离后,在石油院首先承担和分配的工作任务就是“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研究,因此,章光存在该项目上的发明创造,就不仅是与其在海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及海水所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且是与原工作与任务相同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作为发明专利的技术主要特征在于“采用振荡筛或旋流器进行物理分离”,即筛分法和旋流法的工艺技术,而这些工艺技术,正是章光存在海水所从事“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时实验、研究和了解的对象。因此,可以说章光存在石油院从事的研究是原研究项目的继续,或者说是处在了同一研究项目的出成果阶段。这样,海水所作为章光存的原单位享有章光存调出后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提示]

  《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调离人员在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专利发明,与其在原单位承想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应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所以,石油院以其名义申请并持有该项专利权,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此专利权应归海水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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