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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民诉武进市湟里黎明浴缸厂侵犯发明专利专(2)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证据1:专利局针对请求人的99114183.0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证据2:专利号为97205699.8的“亚克力座便器和台盆”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请求人的2000年12月15日及2001年元月9日的意见陈述书;

  证据4:请求人的99114183.0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5:化工产品手册;

  证据6:申请号为86107866的“浴缸用的复合板或层压板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

  证据7:申请号为931058538的“人造玛瑙复合浴缸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8: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协议;

  证据9:武进市湟里新型装饰材料厂出具的证明;

  证据10: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玻璃钢技术培训教材。

  被请求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想说明的问题分别为:证据1-4用于说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5用于说明亚克力的学名和主要成份及制备方法;证据6用于说明所披露的技术与本专利相同;证据7用于说明本专利是己有技术;证据8用于说明被请求人实施00221856.9号专利的合法性;证据9用于说明被请求人使用亚克力材料的来源及主要成份是甲基丙烯酸甲酯;证据10用于说明人造大理石的制造方法。

  在本局组织的口审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A,B;证据1-10予以确认。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局予以采信。

  经调查、口审现查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在其产品说明书上所标注的型号分别为:K1500-12型、K1500-1400型、K1500-8型、K1200-11型。上述4种型号的浴缸,均为被请求人所称的具有三层结构的浴缸,即:内层为压克力,中间为玻璃钢,外层为人造大理石,人造大理石外侧涂有胶衣。其中玻璃钢由树酯和玻璃纤维组成;人造大理石由不饱和聚酯树脂,过氧化甲乙酮(固化剂)、辛酸钴苯乙烯溶液(促进剂)、少量石粉和石英砂组成。被控产品的制造过程为:将亚克力制成浴缸半成品,在外侧涂上树酯糊上玻璃纤维后再涂树酯,将人造大理石浆液浇入,待整体固化后即为成品。被请求人所述的玻璃钢与人造大理石起的是保温、牢固作用。

  以上事实有专利文件、调查笔录、口审笔录、当事人意见陈述等证据证明。

  在充分昕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本局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请求人严国民为本专利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外均未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本局对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本专利法律状态的稳定性予以确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看出:1、本专利的压克力及仿玛瑙材料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资料,单纯的压克力、仿玛瑙材料都是现有技术。2、本专利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不褪色,保温性能好,牢固且易保洁的卫生洁具,为实现这个目的,解决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仿玛瑙材料和压克力材料各自具有的特性,制成具有双层材料结构的洁具。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一种由压克力材料、仿玛瑙材料组成,具有特定位置关系的产品结构,即内层为压克力,外层为仿玛瑙,中间用粘接剂将两层牢固粘接的卫生洁具。单纯的压克力材料和仿玛瑙材料是己有技术,不是本专利的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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