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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根治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为解决国民不诚信给国民经济、国家信誉带来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混乱,应当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诚信法》,并以给每个公民设定统一的信用账号为基础(可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设计),基于该公民发生的一切各种民商事活动甚至犯罪信息均应当得以准确而完整地记载或查找,特别是不良的诚信记录。对于不良的诚信记录,应当公开并方便任何人查找。同时,在不良行为修正后,可以依法隐藏该不良信息。对于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的组织,应当确保公民和该组织之间信息的畅通,该组织应当确保该公民在案的不良信息在本组织内对任何一个与该组织打交道的外来个体公示。作为另外一个很关键的辅助,每个公民的信用账号必须确保被有关组织记载和跟踪,特别是负有不良信息的人。同时,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这部立法,在实施中的效果可能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大量的科技投入,但是,没有人怀疑相关产出的巨大效能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声誉的重大作用。对于反腐败而言,如果我们个体的信用得到保障了,腐败的空间就会相应地缩小。关键是我们必须让不诚信者付出比他制造或推动腐败更大的成本。

(四)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监督法》。进一步保障新闻监督权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等宪法上的权利,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有人将新闻监督权称为“第四种权力”以褒扬它在监督权力运作、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权力运作和新闻监督,在本质是统一的,都是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但是,正如全面所说权力的特性,特别是在参杂人的意志后出现的问题,使得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都不敢放松对权力的监管。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已经被历史证明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力量。它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制定新闻监督法,目的是理顺新闻监督的权限、范围和程序,搭建人民监督与新闻监督的桥梁,同时,明确新闻媒体的责任和国家干预的情形和范围,将促进和影响“和谐”的事件、事情等要素依据事实和法律纳入到新闻中,并将它们原本地告诉人民群众,引导大家该如何做。在政府和新闻媒介的共同努力下,尽快构建一个和谐的公民自治社会、法治社会。

(五)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中央已经很清楚,不少人民群众更是深受其害。从2006年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活动查处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商业贿赂活动与腐败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力在商业领域的“寻租现象”到处可见。鉴于腐败关联人员之间的互动性,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活动,才能更好地惩治腐败。由于商业贿赂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必须下重拳,必须全面深入研究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并以立法的形式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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