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35名重庆市民应邀旁听了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这也是重庆市第一次邀请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普通公民旁听重庆市人大各类会议也将成为固定惯例并形成制度。(7月23日《法制日报》)
另据报道,今后在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的立法审议现场,也将有可能邀请市民旁听。(7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两条新闻,都是邀请市民旁听地方权力机关的议事活动,体现出地方权力机关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政权的民主意识,同时也是加强权力机关自身民主建设的有效举措,值得关注。
一般而言,国家的权力机关就是民意机关,其成立目的在于通过公民代表将最广泛的公民意见收集上来,再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以实现人民治理国家的终极目标。在西方古典文明时代,往往是由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以决定城邦的重大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当无数城邦联合成国家以致公民人数庞大到无法召开公民大会时,由公民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就代替了直接民主式的公民大会。但是,当绝大多数公民将自己的权利交付极少数代表行使而退出民意机关时,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权利失去了兴趣,相反他们仍关心代表们在大会上的一言一行是否代表了其利益,此时,保留对代表和议事机关的监督权就成为普通公民实现其权利主张的必要方式。正因为如此,现代民主政治不仅要求代议机关的代表须由人民选举,还要求代议机关的议事活动对公众公开、透明。
对我国而言,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各级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它们在行使人民交付的权力时,必须听取和征询民意并向民众及时公开日程信息。但在具体的工作机制上,由于人大代表并非专门职业,故而人大的日常职能一般都由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行使,相比而言,人大常委会的常设人员所能代表的民意范围就更为狭窄,其议事活动也不如人大开会那样透明公开。在人大开会期间,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媒体近乎全方位的报道知晓自己的利益如何被“代表”,但在其他更多的平常日子里,人们对同样决定其利益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过程则缺乏详细的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既削弱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消解了公民对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重庆和深圳的做法为地方权力机关的民主化建设提供了借鉴,因为邀请市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无论其能否吸收到更广泛而又有代表性的市民参与,但至少在形式上实现了普通公民的“在场监督”。而公民的这种“在场监督”,正是现代国家对代议制民主实行纠偏不可或缺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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