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性哲学方面的自为观
人口增殖与物质增长之间的矛盾并不能必然推导出人人相互争夺的结果,这是韩非人口论的一个缺陷。人多物少导致的结果不是普遍贫穷而是贫富分化,首先是因为“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12],再加上人人自私自利,富者为富不仁,贫者无赖而仇富,如此社会焉有不争之理?如此,韩非回避了至关重要的物质资料的社会分配问题,用其人性论弥补了其人口论的不足,进一步为其法治理论奠定基础。
君主要顺其自然,实现无为之治,其实就是要因循人的本性而选择治理手段。在对人的本性的认识上,韩非继承了老师荀子人性恶的论调,认为“人人皆挟自为心”,“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情也”。[13]这一点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有体现。如君臣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14];有如医患关系,“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15];甚至连亲子之间也被韩非解释为一种利害关系,“父母之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之所以同为人子,却一贺一杀,是因为“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16]对于这种邪恶的自为心,荀子认为应该通过后天的教育加以改造,所谓“化性起伪(人为)”。但是韩非却认为这样的人性无法改造——因为它产生于人类维持生存的本能和需要,“人无羽毛,不衣则不犯寒,……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17]——也无需改造, 反而应该顺应、利用人性的自私和好利恶害,用赏罚的手段对人加以驱策、治理,“人情者有好恶者,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行立,而治道具矣”[18].具体的方法是,“设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设民所恶者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19],也就是说,对于君王想实现的,诱以重赏,这样人们自然会趋之若骛,竭力效忠;对于君王想禁止的,威以重罚,这样人们自然会老老实实,行不逾矩。而这就是韩非所谓的法治的精髓所在。如此看来,法治不啻为针对人性自私的灵丹妙药。正是基于对人性的厘定,韩非突出了法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三.法治的现实可行性
韩非不仅从理论的高度为其法治理论打下厚实的根基,同时还从现实的角度论证的法治的可行性。从正面,他分析了法治的功能与目的,从反面,他探讨了其他学说,主要是儒家和墨家,与他的法治思想相较而言的缺陷。
(一)法治的功能与目的
法治的功能就是指法治所能发挥的有益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法具有的功能有很多,包括控制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等等。既然韩非如此极力地鼓吹法治,那么在他看来,法治又具有哪些功能呢?
韩非认为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禁奸”。作为一个极端君主集权统治的支持者,韩非将法治的禁奸功能看得尤为重要是很自然。既然在韩非看来,人与人之间有的只是纯粹的利益关系,那么当君主的意志与臣子,百姓的利益不相符合时,他们就很可能做出一些奸邪的事情从未威胁君王的统治秩序。而对于臣子来说,“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20],法治可以防止臣子胡作非为;对于百姓来说,“故设柙非为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21],老百姓是对于统治者来说是虎是盗跖,而法就是统治者来降服老虎的木笼,能够使老百姓得到有效的管束,不能作奸犯科。总而言之,韩非法治的核心功能就是其强制功能,可以使君王有效的控制臣民的行为,巩固自己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地位。
法治除了从反面禁止人的不当言行之外,还具有从正面指导人们以正当的方式进行活动的功能,这也是韩非特别强调的。韩非将法比作铁锤和铁砧,又将法比作校正弓弩的工具,可以像冶铁和校弓一样纠正人们的行为,“椎锻者,所以平不夷;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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