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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11)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政策规定,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过申请时效;二、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在完善借调申请人手续上均存在过错;三、1993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借调到二意实业公司工作,1995年10月该公司注销后,申请人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后,未完善相关手续,也未按政策规定将辞退通知送达被申请人,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仲裁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对此,依据××人发 [××××]××号文件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
  二、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
  本案受理费20元,案件处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申请复议或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王老五案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均通过质证核实无误。
  仲裁庭调查核实:1、申请人于1994年元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借调三心商贸公司一年的申请;2、被申请人于1993年曾集体研究同意申请人借调三心商贸公司工作,但在办理具体借调手续上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在借调手续未能完善情况下,申请人即不辞而别;3、2000年5月借调入方三心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4、三心商贸公司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2000年8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前,申请人未回被申请人处工作;5、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了辞退处理决定,且直至争议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送达辞退处理书面通知,未发给辞退相应费用,也未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移申请人个人档案;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06年4月1 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函。要求协商解决对申请人辞退处理问题;7、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就辞退争议协商未果情况下,于2006年5月29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政策规定,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过申请时效;二、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在完善借调申请人手续上均存在过错,责任不应归结于申请人一方;三、199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借调到三心商贸公司工作一年,但申请人至2000年5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至今,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一直未回单位上班,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进行了辞退处理,但未按照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也未按政策规定将辞退通知送达被申请人。因此,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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