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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三者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及法学教学三方面来看,弄清三者间的关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很有意义的,也是目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薄弱环节。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课程体系在理论上目前尚缺比较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各法学课程组成的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学课是伴随着法学的建立而产生的,因此,法学课程体系的建立应是法学体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学体系而建立,于是,阐述的顺序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而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

    法律体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这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它不包含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经颁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将要制定的新法律。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第三,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是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第四,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这个部门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最终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与作用, 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在法学理论中,法制体系易与法律体系相混淆。法制体系是法制运转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制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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