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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1.管理学方法在立法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立法行为研究是行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重视这项研究,并使其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那么,行为法学的实践价值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在立法行为方面,行为法学研究立法工作全过程的领导行为,同时又研究作为法律主体的所有人的行为管理及其有关问题,使国家的法制需要与社会个体和群体的需要在行为取向上一致起来。管理学方法在该方面的应用,最主要的应该是系统原理和效益原理的应用。应用系统原理研究立法行为,研究立法工作全过程的领导行为,就是要把立法工作看作一项大的社会工程,而不仅仅是作为一项法律的起草或是法律的通过等零散的事件来对待。应用效益原理研究立法行为,研究作为法律主体的所有人的行为管理及其有关问题,就是既要注重社会效益,同时,还要兼顾经济效益,将立法的经济效益放在它应该有的位置上。而立法的经济效益问题,是长时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包括立法学界注意得很不够的地方。

    2.管理学方法在司法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在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行为科学的研究,对于解决依法司法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善司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贯彻实施法律,搞好司法建设的关键。在此问题上,司法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审判行为、侦察行为、犯罪行为的研究,使司法审判人员的行为与国家司法需要相统一,并排除法律机制外一切干扰正常司法的行为,从而实现司法行为的法律化。同时,改善司法活动和强化司法职能,也有一个理顺司法机关和各个方面关系的问题,如果能通过行为研究全面把握影响依法办案的各种社会因素和行为规律,能针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心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定能够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设置一道必要的保障。管理学方法在研究司法行为方面的运用也是多方面的,其中,责任原理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应用责任原理研究司法行为管理,就是要研究如何充分挖掘每一个司法工作者个人的潜力,如何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这些部门和个人所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必须承担的与此相适应的责任。长期以来,司法工作的不尽如人意甚至腐败,与合理的分工和责任的明确不无关系。所谓“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原则和制度,用管理学原理分析,其实就是一种分工负责的制度。西方社会的“法官独立”在他们那样一个社会里卓有成效,是有一定的管理学道理的。“司法独立”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正在逐步的建立与完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尽管如此,法学工作者仍然应该进一步研究之,尤其是引进管理学方法,应用责任原理对“司法独立”等分工负责的司法制度进行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3.管理学方法在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在行政执法方面,适应新时期法律功能的新变化,最根本的是要把握政府职能这个主题,相应转变领导思想和领导方式,实现领导行为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自觉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认真解决行政行为、领导行为法律化的问题。管理学方法在研究行政执法行为方面的应用也是多方面的,系统性、人本性、责任性、效益性原理均可用于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研究。而运用人本原理研究行政执法行为,这似乎还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行为法学工作者在该方面进行新的探索。笔者认为,研究行政执法行为,就是研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而研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按人本原理,即按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就必须研究行政执法者的个人的主体地位,研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对行政工作有效管理的真实的参与,研究如何使执法者个人的个性得到最完美的发展,研究行政执法服务于人的根本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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