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律方法及其运用(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梁慧星教授曾经谈到:“在中国目前现状下,要保障法解释的客观性或保障法律正义,首先是通过强化法官教育和资格制度,普遍提高法官素质(法律正义感和法学方法),亦即所谓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其次是审判制度的科学化,即藉科学的制度和程序以调和个性、避免恣意,确保解释具有相当程度的客观性;最后是真正的审判独立之保障,以排除行政权力等的影响。”[9](第185页)笔者基本同意梁教授的观点,但以为其强调的次序似乎应当有所调整。

  我们知道,当前正在全国上下大力推行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在于其改革大多属于体制内的改革,属于法院内部运作机制上的改革。而法院内部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很容易由于外部势力的干涉而前功尽弃。有学者提出,“我们的司法制度应明确授予法官以解释法律的权力。”[13](第333页)但即使法官拥有了这一权力,还有如何落实的问题。打个很简单的比方, 假如法官的素质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提高,对于疑难案例完全可以做到熟练运用法律方法加以公正的解决,但在其殚精竭虑地写完毕判决书,正准备向双方当事人公布之时,地方党政领导向其明确发出指示,此案应如何如何处理,而该指示完全背离法律和事实。在当前国情下,法官能够做到“大无畏”地依旧按照自己的所思所想宣判吗?我想大多不会如此,往往是按照党政领导的指示行事。既然这样,或许有人会说,那我们还有什么必要谈论法律方法,这不都成了空谈了吗?也并非如此,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法官还是拥有相当程度的独立审判权。只不过,体制上的改革更应当摆在首要位置上。“在社会结构、制度与文化等还无从支持一个现代司法体系的情况下,司法改革很难单打独斗地完成。”[14]必须强调真正的审判独立之保障。在此基础上大力提高法官运用法律方法的能力,熟练掌握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规则和理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方可真正将实质正义落到实处。

  前些年,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受到西方概念法学、规则中心主义等的影响极大,比较注重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典的完善,相对忽视了如何将规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上的研究。近年来,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开始受到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以及相关的理论问题,注意对具体案件的考察分析,这代表了一种新的、建设性的制度发展方向。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从规则中心主义走向司法本位的过程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充分地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24-26.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日]伊藤正己。法学[M].东京:有信堂,1982.

  [6]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A].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29.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迹[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2]於兴中。法律中的类比推理[A].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7-106.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