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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价值构成及其对立统——军事法学价值(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从产生与渊源方面分析,二者有相通之处。在“刑起于兵”的古代法制史中,军事法与普通法本合于一体,并无特别区分,这种军事与法相统一的历史现象充分说明,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存在共同的历史渊源,具备相互统一的历史基础。社会发展到今天,军事法与普通法之间也并未完全割裂,渊源同一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许多军事法规范就直接存在于普通法之中。而且,确立和维护军事秩序的各种军事法律、法规、规章等和普通法律规范,在制定产生的基本程序、反映国家意志的性质、具体规范的形式要件以及发挥调整作用的机理等方面,也都有相似甚至相同之处。

    从价值目标方面分析,二者都追求基本的社会正义。正义,就是秩序与自由、义务与权利的平衡。军事秩序的正义属性正来自于对战争性质的区分。战争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和现象,独有正义、非正义相对的两面性。某一具体战争中,一方的正义(如反侵略)与另一方面的非正义(如侵略)总是如影随行,追求正义也就成为战争发动的一个重要因由,军事力量建设必然以此正义目标为指导,形成有效的秩序体系和运行形式。我国《国防法》规定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军事活动的根本性质,正义性在我国军事秩序中必然居于主导地位。现代法治对正义的追求,则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界定正义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国家立法活动将正义的精神和要求寓于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中,使正义从社会道德的范畴上升至法律层面,表现为合法即正义、非法即非正义。二是维护正义,通过有效的制度及其运行来引导、激励人们充分履行法律义务,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和合法利益的实现,从而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平衡。三是否定非正义行为,运用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施以消极的法律后果,尽量避免非法获利或逃避义务现象抑制破坏正义行为的发生。当然,法治对非正义的否定本身即是对正义的特殊维护,二者密不可分。

    从相互作用方面分析,二者互相作用互为补充。需要同样作为对共同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又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一方面,军事秩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权力的极至地位,而是巩固和促进军队战斗力的生成。军事秩序的集体利益离不开个体的努力,如果完全忽略秩序中个体利益的存在,则“建立在完全无私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规则不可能不使法律和正在发挥作用的信念之间发生断裂”,[5](P44)达不到预期目标。现代法治有助于避免军事秩序脱离基本正义目标,以致陷入极度专制的权力误区而沦为少数人摧毁正义的工具。因此,军事秩序应该充分利用法治的功能,在维护军事权力实施的同时,有效保护军事领域中个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限制权力的极度膨胀。例如法治通过中立、公正的军事司法实践,“可以在军队中形成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军事统帅权顺畅、高效运作提供有力的军事司法保障。”[6]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的实现需要军事秩序的支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和法规具有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行的效力。为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对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军队作为暴力属性的武装集团,为国家强制力提供了最有力的物质基础,而良好的军事秩序又为保障军队战斗力所必需。

    以上对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两种价值关系的分析表明,二者的对立使价值选择成为必要,二者的统一又为价值选择提供了可能,军事法的理论和实践正是在这种矛盾运动中得以不断发展。如果说理性的分析是抽象和概括的,那么法制的实践则是对理论分析的生动注解。军事与法治的对立和统一,可以说伴随了军事法从古到今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无论国内或国外均无例外。即使在现代军事法制中,他们的这种矛盾关系也是随处可见,几乎在每一个军事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中都得到反映。例如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的问题,党依据自己制定的《政治工作条例》开展政治工作、保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政党不能制定法律、不能自我设定行为规范等一般法治理论是对立的,但在保证军队无产阶级性质不变、促进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化、正规化方面又是统一的;再如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问题,根据作战需要、突破平时司法程序从严从快惩治战时军人犯罪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是对立的,但在惩治战时犯罪、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上又能够相互统一。其它诸如义务兵犯罪适用罚金刑的争论、军事法院是否应当审理军内民事、经济案件等问题,也无不折射着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的矛盾关系。历史已经说明二者必须共存,而现实问题又必须解决。它们在实证了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对立统一关系的同时,无疑也对军事法的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突破纯粹的军事思维或法治视角,充分尊重矛盾运动规律和军事法制实践,作出理性的价值抉择并促使二者良性互动,形成科学、明确的军事法学价值取向,从而指导军事法制建设实践处理好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实现军事领域的根本建设目标和固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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