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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艺术的彼岸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多年前,读过山东大学陈炎先生写的一本《反理性思潮的反思》(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年)。这本不算太厚的著作剖析了叔本华、尼采、弗洛伊德、柏格森、海德格尔、萨特等人的思想。这些大名鼎鼎的近现代人物之所以被陈炎先生归为一类,是因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反理性。

  为什么要反理性?在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那里,比如在笛卡尔、霍布斯、洛克、莱布尼兹、孟德斯鸠、康德等人的眼中,理性几乎被奉为“大写的真理”。为什么才过一二百年,一股强大的反理性思潮就汹涌而出,并且形成了与理性思潮相互竞争的态势?理性与反理性,到底孰优孰劣、孰是孰非?到底哪一种思潮更能解释这个世界,并进而改造这个世界?

  在法律思想史上,我们总是被告知,法律的本质是理性,不仅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实在法也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在法律实践领域,我们确实也能够真切地体会到法律的理性特征:立法者总是在反复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写成法律条文;司法者总是在认真考虑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形成经得起二审甚至再审的判决意见;律师们的理性精神更不可能受到质疑,因为他们总是要理性地动用所有的技术与资源,竭尽全力地追求一个对于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对于他自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结果。在人们的印象中,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学学者在内的法律共同体,都是一群典型的理性人,一般不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思考或行为。

  然而,法律共同体也许是理性的,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主体都是理性的。比如,有的诉讼当事人,愿意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时间、心理折磨等多方面的代价,仅仅就是为了五毛钱或一块钱的民事赔偿。从经济效率上看,这样的官司,即使打赢了,也是得不偿失。还有一些当事人,为了他们已经认定的某个目标,经年累月地投身于某个官司,坚持了十多年、数十年的也不乏其人。在理性的旁观者看来,他们的这种选择令人同情、令人感慨,有时还令人钦佩,甚至还被舆论家们赞赏地评价为“权利意识的觉醒”。然而,就一般人看来,某些“五毛钱官司”,某些“倾家荡产也要打下去”的官司,却很难说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举。

  某些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这种“不理性”甚至“反理性”的行为?如果你向他们询问,他们会告诉你,只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只是为了“争一口气”,等等。然而,他们要“争”的这“一口气”到底是什么?旁观者虽然可以理解、可以体会,但它毕竟还是一个看不见也摸不着的“东西”。当事人为了这样“一口”神秘的“气”,即使付出一切身家性命也再所不惜。站在理性的角度上看,这似乎是一种荒谬的行为。但是,这种反理性的行为本身,恰恰满足了人们“争一口气”的强烈愿望。

  法律本身是理性的,法律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理性的需要。然而,当人们试图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满足“争一口气”的需要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人们是在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来满足一种反理性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理解为人类对于激情或情感的需要,但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人类对于艺术的需要。

  与法律的理性特征相反,大部分艺术的主题都是反理性的。毕加索的绘画,怪诞而离奇,距离正常的人类理性是遥远的;在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中,活人与鬼魂可以相互交流,实在难称理性;古典小说《西游记》讲述的“猴子奇遇”,更是荒诞不经;书法大师们创作的“狂草”,难以辨识,甚至不能充当普通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媒介;巴别尔笔下的骑兵军,英勇得近乎残忍,完全失去了对于生命的敬重,但却受到了广泛的欢迎,并引起了“读书界”的高度关注;宗教教义中的上帝或天堂,虚无飘渺,人们却趋之若鹜,很多信徒甚至深信不疑;就连理性哲学本身也只是少数人的游戏,与大多数人的日常洒扫几乎毫无关联,在芸芸从生看来,这些研究理性或反理性的哲学家,本身就是一些荒谬而可笑的怪异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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