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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自然言说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1804年3月,《法国民法典》在法国议会获得通过,这就是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同年,拿破仑称帝,其铁骑横扫欧洲大陆,荡涤了欧洲封建主义势力,带去了资本主义文明和法国民法典的精神。虽然拿破仑的政治生命因滑铁卢一役功败垂成,但是,当拿破仑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时,还不忘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一役会摧毁这么多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可见《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性。

  法国大革命所产生的影响在当时还处于封建诸侯割据时代的德意志诸邦掀起了巨大的波澜,在1814年拿破仑战败之时,德国海德堡大学著名民法教授、哲学法学派领军人物安·弗尤·蒂博(A·F·J·Thibaut)经过多年的思考写出了《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提出应当在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对日尔曼各邦的法律和习惯以前后一贯的方式进行编纂,以实现民族的统一。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是德意志独立、统一、复兴的基础。蒂博的这一主张是适合当时形势需要的,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与此同时,法国大革命及其思潮也受到了德意志封建贵族势力和保守法学家的仇视,他们反对法国人民所进行的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变革,对法国大革命中的理性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产生极为强烈的反动,在法学领域,产生了一场被称为历史法学的运动,其中充当急先锋的就是当时柏林大学著名教授、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弗· 卡·冯·萨维尼(F·C·V·Savigny 1779—1861)。萨维尼针对蒂博的论文发表了被称为德国历史法学学派代表作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这一论战性论文。

  萨维尼反对自然法理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理性主义立法观,不仅如此,他还反对成文法是立法者的产物,认为法是自发产生并按阶段发展的。针对蒂博提出在德意志境内即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观点,萨维尼提出“法律以及语言,存在于民族意识之中。”法律就象语言一样,“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在萨维尼看来,“民族的共同意识(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of people)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法律首先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也就是“民族精神” (Volksgeist)所决定的,是“民族精神”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每个民族都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对这些传统和习惯的不断运用,它们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只有对这些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才能发现法律的精神,因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自然言说。因此,对于法律的编纂应当谨慎行事,因为一则立法者在变更现有的法律时,会受到强烈的国家理性的影响,不到必要时,一般不应当立法,即便是立法,也应当考虑到现存的法律的权威性,关键在于法律的精确性取决于法律的有效执行,而不是频频立法、罗织密布的法网。二则人类的理性有限,当人们的立法能力不敷应对时,那么人们竭思改善的自身状况反而会被一部不完善、不成熟的法典所损害。在萨维尼看来,由于立法而造成法律的任性随意而突兀多变,是最为有害的,一些经由变革也可以求得法律的统一性和合法性,与政治上所谓爱国主义的不利因素相比,就显得有点得不偿失。

  萨维尼运用历史主义的方法考查了三部民法典,他首先抨击了《拿破仑法典》认为该法典受到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影响极大,虽然该法典在制定时秉承了法国大革命中的共和主义思想,但是在现实中则倾向于专制主义;在形式上、内容上充满瑕疵,这些瑕疵以至于“凡感到需要法典之处,法典反倒成为补充性的辅助规则。”之后,萨维尼以极大地热情讴歌了《普鲁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认为它们旨在追求某种卓越,没有什么十分急切的必需,除了卓越没有别的其他什么目的和愿望,不象《拿破仑法典》是为了缓解法国大革命造成的诸多迫在眉睫的弊端,同时它们具有一种本土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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