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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引 言

  随着1934年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著作《纯粹法学》的诞生,从极端方面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法学成为当代西方法哲学一个影响广泛而深远的重要流派。纯粹法学不仅适应经验科学的发展成为实证主义思潮的产物,其深受新康德主义影响的哲学渊源性也已为学界证实。而现象学作为同时期流行的哲学思想,其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影响和体现也应是可以想象的。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应有一番深刻的认识和新鲜的体验。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埃德蒙德·胡塞尔创立了现象学。他试图建立一种寻求永恒真理的方法,通过“现象学”这一概念,肯定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为当时普遍的自然科学危机和意识形态危机探索缓解的途径。现象学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而是一个由不同理论、学派组成的思想运动。从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到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可被视为现象学运动的大体走势与发展脉络;舍勒的哲学人类学、因伽尔登的美学与伯奇的马克思主义也因其现象学态度而被纳入其中。作为一种共同的接近问题的方式,现象学方法是其共通之处。所谓现象学方法,根本统一在于:“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倪梁康主编:《面向事实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现象学方法在法学思想领域留下的痕迹特别是与纯粹法学的内在契合是明显的,尤以胡塞尔的纯粹(或先验)现象学为甚。??

  一、纯粹的研究对象

  使哲学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是胡塞尔在哲学上终生奋斗的目标。“作为真正科学的哲学,其目的就在于寻求超越于一切相对性的绝对、终极的有效真理。”([德]胡塞尔著:《逻辑研究》,1928年德文版,第103页。转引自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83页。)哲学的真正对象应该是一种既非物质,也非感性经验的“纯粹自我意识”或先验“主观性”。胡塞尔认为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是一个天才的发现。由“我在怀疑”,可知“我在思想”,所以可以肯定“正在思想的我”的存在。其他事物向我们显现的都只是它们是什么,而并未显现它们的存在。唯一可以确信存在的就是“纯粹的先验的自我意识”,应把它作为我们认识绝对真理的基础。通过“现象学还原法”可以认识“纯粹的自我意识”,其特色是不以任何假设为前提而达到必真的真理,这就是“中止判断”。这源出古希腊怀疑论哲学家,表示对一切给予的东西打上可疑的记号,暂不表态。通过“中止判断”进行“先验的还原”和“本质的还原”即可获得纯粹的自我意识。“先验的还原法”又称为“括号法”,指“排除世界,不对它作出任何直接的判断”(《胡塞尔全集》第8卷,第436页,转引自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86页。)。运用历史的括号法和存在的括号法可以否定一切传统知识和外部世界,剩下的只是“纯粹意识”或“纯粹现象”了。欲达到绝对真理还需进行“本质还原”。“纯粹现象”呈现给我们的是直接经验中的各种变化不定的东西。把握住内在的常住不变的本质才最终把握了真理。而本质并非隐藏于现象背后,而是直接呈现于现象之中。本质还原的基本原则是“面向事实本身”,即面向直接的给予或纯粹现象。它要求把有关认识对象的存在的信念悬置起来,因为除了纯粹自我意识之外,我们并不能肯定事物的存在。当然,通过中止判断,我们的目光集中于事物向我们直接显现的方面,即达到纯粹现象之后,还需把握综合特质,使共相清楚地呈现在我们的意识面前。因为所有被认定为是物质的东西应被当作一个整体来关注,而个别东西的存在缺乏自明性。哲学以纯粹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人们的认识应以此为逻辑起点。而在凯尔森的认识体系中,法律正是被给予的认识对象,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只是法律是什么,而不是它的存在。我们应把目光集中在法律作为一种现象向我们直接显现的方面,即纯粹的法律现象。所谓“纯粹”,即不掺入个人意见的明证性,运用 “排除法”,把属于个人心理的因素一一排除在意识之外。在对个别法律规范认识的墓础上应试图发现其普遍的本质即共相。所以,研究法律规范以及它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分类、结构以及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以达到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成为法学的首要任务。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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