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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虽然是站在相对主义立场考察世界的,但是拉德布鲁赫最后是高举起了超人格主义的文化建设目标,主张文化发达的基础在于民族的特殊性,文化进步的源泉在于国际交流与合作。他认为,虽然在现实中存在着以本国法为中心的单元法律秩序观与国际法优越的普遍法律秩序思想之间的对立,但是从个人主义的世界观看,这一对立是非常容易解决的。因为个人主义的立场最终将还原为“没有个性的个人”,个人最终都将成为不因民族的差异而加以区别对待的“世界公民”,这一考虑方法的必然归结就是“世界国家”的思想。个别国家将来必将为单一的普遍国家所吸收,人类分属于众多的民族和国家、相互高筑壁垒和对立的状态,只是历史的偶然所造成的结果,只是人类的一个过渡阶段,穿过这一过渡阶段,就能到达包括全人类的“世界国家”。那时,作为世界国家中间单位的民族国家,也将随之消灭。也许作为行政技术上的区划,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国家”的轮廓,但这时的“国家”将与现在国家中的地方自治团体一样,已经不值得称为“国家”了。[27] 奠定拉德布鲁赫的“世界法”和“世界国家”思想基础的是他对战争的否定和对世界和平的希望与追求。拉德布鲁赫曾引用法国的雨果于1879年的反战演说词,号召:“卑视战争!让我们也发誓,恳求、呼吁全世界:永远告别战争!”[28]这里也倾注了他对否定个人尊严的超国家主义的谴责和怀疑。主张具有世界市民志向的人组织起来,牵制国家,控制国家。他还指出:“把战争作为不能避免的灾祸并与之相妥协,这是与法律家最不相称的行为。”[29]

  超国家的国际协同体意识,无论是联合国、EU还是WTO,就是这一意义上的组织,至于世界法官和国际法院,现在已经发展到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并且,由于NGO的活动,“超国家的人”事实上也开始巧妙地培育和得到发展。二十世纪后半叶,世界人权理论的发展也是以权利典章的世界性规模的增殖为特征的,并且是在各国的宪法和国际法水平上同时展开。1948年在联合国第三次大会上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为不仅作为国内问题而且作为世界问题的人权确立了方向。[30]拉德布鲁赫的“世界法”观,虽然是在这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形成的,但他确实是部分地预见到了即将展现出的国际化时代的法律秩序。按照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说法,他的“世界国家的思想”最初源自于康德所主张的仅仅从法的思维角度考察的“处于法规下的、人的结合”的构想[31],并且“世界国家”的思想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述的“世界历史”的概念也应该存在学术上的承继关系,但是拉德布鲁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6年前后,第一次在法哲学上阐述了“世界法”的本质和“世界国家”的建设构想[32],在法律全球化运动方兴未艾的今天,对于他的先见性,我们只能感到惊叹。

  中国加入WTO已有数年,法制正面临着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实现“世界化”的变革。事实上,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世界法”也正在不断增加,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都属于“全球性法律” 或“世界性法”的范畴。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目前,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有近二十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十多个,其他公约数十个。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法律的世界化,中国在总体上是抱支持和响应态度的,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一种全新的法律观──世界主义的法律观必将确立。其基本走向是:从纯国家意志的法律观到相对国家意志的法律观,从国家主义的法制观到世界主义的法制观,从绝对主权的法律观到相对主权的法律观。[33]可以说,中国法律中的“世界法”成分正在不断增加,并最终将进入拉德布鲁赫所构想的“世界法”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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