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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死亡权的特点及我国死亡权的立法设计(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生存权是人生命权中的主导权利,在人的漫漫一生中起着主要的作用,但出生权是生存权的基础,没有出生权也就谈不上生存权;同时,生存权又不可能是有始无终的,死亡权应当是其最终的归宿。

  [2] 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3] 这其间是有一个利益衡量过程的,在个人对自己生命处分给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损害时,社会没有理由要限制个人的死亡权的,而法律也没有理由不认可个人的死亡权。

  [4] 例如其家人因此所要承受的精神压力以及传统生命神圣论因此所要面对的舆论冲击等等。

  [5] 李春明:《安乐死立法的法律价值分析》,《医学与哲学》,2002年第4期。

  [6]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轮》,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7]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350页。

  [8]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长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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