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七章(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韦伯指出:与其它文明相比较,西方城市的居民享有特殊的权利,而与非市民有所区分。我们从一般的欧洲中世纪史教科书上都可以了解到:许多城市相继从封建领主手中获得相对独立的合法地位。首先是威尼斯于1082年获得特权,在拜占廷帝国内免交一切关税。此后又有比萨、佛罗伦萨以及北欧和德国境内的一些城市取得类似的权利。但是,这些教科书和其它许多历史著作并不能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中世纪的欧洲城市为什么能够取得这样的特殊权利?而东方的许多规模远远超过这些欧洲城市的巨大城市为什么不能取得类似的权利?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许多大城市不仅充当着政治、文化和军事中心,同时也拥有大量的手工业作坊和大规模的集市。[6]这种城市与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区别何在?韦伯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很深入的解答。

  首先,韦伯认为,西方城市的居民基本上摆脱了家族统治的束缚,而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支配关系恰恰是东方中古社会赖以存续的基础。欧洲中世纪各国通常都奉行着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其它的子嗣只得离开父辈的产业另谋出路。中世纪城市中最早的一批居民便是这些只身创天下的个人,他们的存在本身便是都封建体制的突破。而在奉行“析产不分家”的中国社会和其它东方社会中,城市手工者和商人仍然受到他们所归属的宗族的束缚,因此无法形成一种独立的力量。

  其次,欧洲中世纪并不存在象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国家,国王的权力十分有限,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政资源和军队,完全依靠封建领主的供奉和效忠。军事力量的分散化一方面使城市居民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另一方面又使国王和单个的封建领主无法掌握和驱动一支无比庞大的军队。这样,市民阶层便有可能与封建领主进行直接的斗争。韦伯指出,在欧洲中古城市史的文献资料中,过度强调市民取得权利之方式的持续合法性,而很少提及篡夺政治权力的市民军事同盟(confraternization),这其实掩盖了基本的历史真相。实际上,欧洲中世纪城市的特征就在于其统治团体乃是依靠武力上的结合非合法地取得城市统治权,并依靠团体的力量对抗封建领主的报复,保护城市的自治权。在东方中世纪社会中,统治者对财政和军事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人民拥有武器是不可想象的,即使能够组织成武装力量,也无法与庞大的国家军队相抗衡。[7]

  最后,中世纪欧洲城市之所以能够取得自治权,还在于城市内部各阶层之间能够团结起来,组成维持内部秩序、抵抗外来侵犯的团体。这种联合的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共同的利益,二是共同的宗教仪式和信仰。而东方中世纪城市中的手工业者则无法实现政治上的联合,无法形成一种一体化的政治力量。[8]

  城市一旦取得自治权之后,便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内部管理。欧洲中世纪城市中最早出现的管理机构是全体市民大会和地方执政管辖区会议。这是一种原始的“民主”管辖方式。它们很快为科层式的“精英”统治所取代。全体市民大会逐渐演变为市政委员会,地方执政管辖区会议则演化为市政厅。各城市都纷纷颁布了自己的“宪法” 1293年佛罗伦萨《正义法规》、1111年《斯拜尔特权利宪章》、1135年《马因斯宪章》等等。

  至此,城市的围墙开始将自身与外面的封建领地隔绝开来,在其内部发展出一种迥然不同的文明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与罗马帝国和古代东方人为建造的作为行政控制中心的城市不同,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完全是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具有非常显著的典型意义。诚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工,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9]从事工商业劳动的市民阶层是欧洲封建社会中出现的一种革命性力量,他们就是资产阶级的前身。根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

  在社会史的意义上,市民阶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市民阶级可以指一群具有特定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其次,在政治意义上,市民阶级包括享受一定政治权利的一切国家庶民。最后,在身份的意义上,市民阶级是指除官僚阶级和无产阶级以外“有教养和财产”的社会层,例如企业家,藉财产收益以生活的人,以及有学院教养、有身份地位、或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人物。[10]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