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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上)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第一章 法的起源

  第二章 斗争是法的生命

  第三章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第四章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第五章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第六章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第一章 法的起源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战争,而另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国民亦因各个时代的主观安排不同而陷入与个人同样的错觉。永久和平的时代——且对永久和平的信仰占据优势的时期,突发的炮声将打破美丽的梦想。不费劳苦享受和平的一代将被取而代之,而另一代必须以战争的艰辛为代价去重新获得和平。这样无论对所有还是法,劳苦和享乐将被分离,一些人是在享受且在和平之中寿终正寝,而另一些人们则必须为他们劳动、斗争。无斗争的和平,无劳苦的享受,是天堂的神话。历史教诲我们:和平与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

  由此看来,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关于其实践的必要性和伦理评价,与所有之于劳动别无二致。这一思想将在下文中详加论及,我不认为这是徒劳无功的工作。非但如此,我还认为这是在补偿我国学说(我认为这不单指法哲学,也包括实定法学)犯下的懒惰之罪。我国的学说至今从某一角度而言,与正义女神的宝剑相比,更多地关注于其手中的天平,这一点昭然若揭。依我看来,我国的学说之所以没有把法按其本来面目的现实来理解,原因在于不是将法从纯学问的立场上,即从其现实的侧面作为实力概念来考察,而是从伦理的侧面,作为抽象的法规体系片面的观察、理解,这一立场贯穿始终。总而言之,这一批判的正确性将随着我阐述的深入得以证明。

  众所周知,法这一概念在客观的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所谓客观意义的法(Recht)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不论何种情形,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即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作为本书最初的考察对象,我选择了为第二个方向(权利)而斗争。但是也想证明我的权利本质在于斗争这一主张对第一个方向(客观的法)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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