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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9)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原则到完善权利本位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在中国,旧社会生产力长期发展缓慢,社会分工不发达,商品经济从未得到蓬勃发展,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这造成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自上而下的权力观念和自下而上的依从观念较重,平向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自下而上的权利要求几乎没有,因而君权至上、官为民本的封建专制制度和义务本位得以长期存在。由于自然经济的封闭性、单一性、自足性,人们习惯于把家庭、家族内部的伦理规范泛化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般规范,用以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同处理家庭、家族内部的关系一样,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甚至不知道权利为何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息事宁人,对于自己的基本利益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权利和法的角度去考虑是非。近代中国商品经济虽然有过发展,但始终没有成为占主导的经济形态,没有产生出足以摧毁封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终于结束了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制度,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义务本位法,开始了中国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法的时代。但是,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又由于我国城乡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结构没有冲破,特别是50年代后期实行高度集权的、由国家全面直接支配生产、分配和消费的产品经济体制,致使封建的义务本位在许多方面得以延存,有时候(如在“文革”中)甚至重新泛起,严重地冲击以至取消了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使我国各阶层人民都吃了不少苦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从对历史(特别是对“文革”)的反思中终于认识到: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根据这一认识,领导全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宪法,制定了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突出地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我国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形式上重新显示出权利本位的鲜明特征。我们党还认识到商品经济是我国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题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有关商品经济的立法,有力地冲击了过去以罪和罚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法律组织和法律观念,而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律组织和法律观念正在进一步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法制建设中受到重视的权利本位,反过来又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热情、责任和信心。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征和价值。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我们应当考察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规律,探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的价值,不断完善权利理论,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⑴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10期,第24页。

  ⑵马图佐夫:《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苏维埃国家与法》1983年第1期,第21页。

  ⑶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时代论评》1988年创刊号,第79页。

  ⑴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68页。

  ⑵参见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的更新》,《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第6页。

  ⑶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第5页。

  ⑴公丕祥:《法的价值与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中国法学》1988年第1期,第11页。

  ⑴张恒山:《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政治和法律》1989年第1期,第6~9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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