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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的内容。)

  法官皱起了眉头:“这样说来,究竟应该怎样判决此案才好呢?”

  科斯说:“你要是判妲己败诉,以后就没有人敢摘别人的心脏了,此后市场上也就买不到心脏了,我们大家也就都没有人心可吃了。更重要的是,国王、大臣和百姓就再也看不到优美舞蹈、听不到动人的歌声了。假如你判比干败诉,那么人们就会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大家都躲藏起来,甚至逃亡到别的国家去。我们不仅没有人心可吃,没有歌舞可以欣赏,而且连人都看不到了。”

  法官说:“这样看来,还是判妲己败诉比较地好一些,对吧?”

  科斯说:“那也不行,万一纣王发起脾气来,我们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七节《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的内容。)

  这时,皮古再次提出建议:“那就让妲己交点税,别的就算了。”

  科斯摇摇头,继续说:“你这种单方面的征税方法是不对的。要纳税也得让比干一起纳税,建立一种双重征税的制度。因为,妲己摘心给比干造成了损害,比干不让妲己摘心也给妲己造成了损害。”

  法官接着问:“那么,税率应该怎样确定呢?”

  科斯说:“我无法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征税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八节《皮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第九节《皮古的传统》的内容。)

  在讨论结束时,科斯再次强调说:“研究妲己与比干一类的经济争端问题的方法要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十节,也是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的内容。)

  * * *

  “故事”讲完了,读者千万不要以为笔者是开玩笑。笔者敢拿人格担保,“故事”中的争议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到的所有争议,在性质上和过程上是完全一样的。

  三、“科斯定理”与常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四节中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3](P83)

  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讨价还价等整个谈判和履约过程的交易成本,科斯所说的“法律状况”就是法院的判决。

  科斯的假定被产权学家们归纳为“科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3](P10)

  科斯的这个第一定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交易的进行除了要有足够的交易成本以外,还需要有合格的有能力的交易主体,还需要有可以用来交易的客体。如果种麦的人另有草地一块,在他的麦地受到养牛人的侵害并且打官司败诉的话,他当然可以和养牛的人协商,承诺只要你将麦地还给我,我情愿将草地送给你养牛。如果种麦的人仅有那一亩三分地,当他那块地受到养牛者的侵犯并且败诉的话,他还拿什么和养牛的人作交易呢?不管有无交易成本,他都不能和养牛者交易,因为他已经没有交易客体可以用作交易。当一个人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人就要死亡,当一个企业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企业就要瘫痪,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侵害者是否承担责任,也不管交易成本如何为零,被侵害者也不能再和侵害者进行交易,因为他已经死亡,失去了主体资格。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又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3](P92)科斯的这段话,被产权学家们称为“科斯第二定理”。[3](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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