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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意大利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良性运行,但也存在局部性、零碎性、片面性缺陷,如执行程序、举证期间、最高法院复审等重要问题未予考虑。

  通过对上述国家程序运作状况的初步考察,可以发现,程序非经济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问题,绝大多数国家面临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企问题,当事人接近法院之权利存在实质性障碍,当事人的诉权或多或少受到侵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普遍不满。不过,有少数国家的诉讼机制运作良好,提供了相对较快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如德国、日本 瑞典 ,尤其是荷兰。但须注意,德国国家预算的7%用于司法开支,高于其他国家平均水平的4倍。荷兰诉讼占人口的比例较低,且拥有发达的可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日本受传统文化影响,诉讼案件占人口的比例低于欧洲国家平均水平的1/3,加上很多案件没有律师代理,如地方法院民事案件中无律师代理的情形约为58%,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一比例占99%. 当然,这些国家的程序经济也只是相对其他国家而言,它们本身仍十分重视进一步促进程序经济。

  三、走向程序经济:救济措施比较分析

  绝大多数国家已意识到程序非经济的严重后果,纷纷推行司法改革。但这一问题仍困扰着各国司法界,事实上零碎的程序改革甚至引向目标的反面,如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就是这样。美国1996年发起的对包括捷克、印度、智利、埃及、匈牙利、中国等24个国家的一项调查表明,导致案件堆积和诉讼迟延的原因十分复杂,大致可归纳为:一是诉讼程序复杂、过分由当事人主导及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如没有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拖延诉讼,无实质性理由提出程序动议等;二是撤销、重复及分割诉讼程序,特别是在案件初期法院没有或者无法进行案件管理时;三是当事人缺乏和解的动因,尤其在诉讼初期。 因此,有必要对程序不经济的原因及保障程序经济的救济措施进行比较,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参照之镜。

  (一)降低诉讼成本

  1.诉讼成本的合理化

  法国大革命宣告了“司法无偿”原则,由国家支付法官费用。 但律师费及某些法院费用仍由当事人承担。各国有关数据表明,诉讼成本与诉讼金额比例不均衡比较普遍,尤其是小额诉讼。如1958年德国民事案件的上述平均比例,100万马克以上的案件为4.1%,100马克的小金额案件为54%;西班牙2 400万比塞塔以上的案件为6%,小案件在50%至80%之间;意大利大金额案件为8.4%,1600美元以下案件为51%至60%,160美元以下案件为170%.这一数据清楚表明了小额诉讼急剧下降之缘由。20世纪初,意大利治安法官法院年受理200万宗民事案件,至20世纪70年代降为5万宗,而人口几乎翻了一倍。 尽管各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福利制度不断优化,社会干预大大加强,但程序不经济仍阻碍着公众对司法的接近,甚至导致自力救济的复苏。

  降低诉讼成本的关键在于降低律师收费。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德国和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律师费依法按争议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超额递减。为激励律师促进和解的动力,规定在判决前和解的,律师有权取得额外收费。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第43-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英国现行法院费用已低于许多欧洲国家,法院收费方式变依诉讼请求金额大小收取,如高等法院的起诉费,1万英镑的案件收100英镑,10万英镑以上或者不能确定诉讼请求最高金额的案件收500英镑。许可律师实行风险收费,胜诉费最高为正常收费的一倍,胜诉后才收取。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部分州等实行律师双轨制,出庭律师在高等法院拥有出庭特权,当事人须支付两类律师费用。现在律师双轨制正逐渐融合。新南维尔士州在1892年,维多利亚州在1891年,昆士兰州在1973年,新西兰在1982年以及爱尔兰先后授予事务律师出席法庭之权利,1990年英格兰、苏格兰颁布的成文法授权律师公会和法律协会核准合格的事务律师出席法庭。不过,在实践中事务律师仍习惯于委托出庭律师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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