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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以“全球化(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一、全球化下被动的宪法

  全球化(globalization)使社会关系发生了许多或隐或显的变化,其中许多变化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宪法的调整范围,宪法因而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这就为我们说明宪法典的有限性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例证。

  全球化是当代正在持续发展的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包涵着诸多的层面和维度。由于人们的立场和视角不同,对于全球化的认识和评价也就形成了巨大的理论差异甚至冲突。本文并不准备卷入对于全球化的价值评价之中,而是接受全球化作为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以之作为一种概念性工具即“旨在从理论上对某一对象进行分析的工具”,寻找若干线索,帮助人们认识全球化这样一个过程在哪些方面正在改变或必将改变宪法关系和宪政制度。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地位并不平等,发展亦不平衡,“趋利避害”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是各国的当然选择。这意味着在全球化的世界大势之下,宪法的未来发展不可能是“宪法的国际化”所能完全概括的,宪法在推动社会更开放的同时,也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建立更警觉的发现、修复和规范权力关系潜在变化的机制,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将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界定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宪政的核心也被界定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功能就主要表现为通过分配和组织国家权力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意味着宪法更多的关注国家权力的运行,而对其他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则多是原则的、间接的或边缘的。自国家产生以来没有比“国家权力的运行”更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物了,因此,如果说随着全球市场的建立,经济规范已经日益全球一体化了,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在宪法领域。所发生的不过是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趋势的间接影响,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制宪者手中。如果参照我们对于宪法权威性的理解,宪法事实上成为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一道屏障,也是全球化过程中对国家主权加以保护的缓冲剂。

  如果不是从简单的世界主义出发,而是看到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家之间不平衡的进步和危险的不平等,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地位,这样一种定位是有其客观合理性的。但是当法律全球化日益被接受为“需要我们正确对待的客观趋势”的时候,宪法不可能成为保护国家主权的毫不为外界所动的堡垒。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可以被具体化为三个权力群,这些权力因为介入到社会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等等)的调整中,而被潜在的扩张或收缩,正是这些具体权力的消长及其边界的变化,决定了三权之间的平衡或失衡。全球化已经使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宪法所调整的权力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宪法必须通过对规范和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防止权力关系的失衡。

  “保护国家主权的缓冲剂”与“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需要”这两种功能性需要,使得宪法在宪政制度的建构中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如何回应这些需要以及疏解这些需要之间的矛盾,是研究全球化下的宪法的核心问题。在社会关系的易变与宪政制度的难变的冲突中,宪法必然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疏解这类矛盾的方法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适时”的修宪使宪法具有社会适应性,更多的应该通过宽容的宪政制度的运作建构科学的应对社会发展的机制。

  (一)权力界限的变化。

  宪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极原则和概括的。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通过对财产权、劳动自由、经营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契约自由的保障,确立了自由放任型的政治经济体制,而现代市民宪法则在资本主义的框架内引进了福利国家的理念,具体表现为对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权的积极保障。可以说宪法主要是通过对经济自由权的绝对保障或积极限制来反映国家经济制度的类型及其发展变化的,并不涉及对具体经济关系的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虽然有大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但也基本上止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同样没有涉及对具体经济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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